为了提高救助管理工作透明度,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 近日,本网记者就救助管理工作问题采访了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陈助元。
1、救助管理站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答:救助管理站是根据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设置的,主要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救助管理站是在什么背景下成立的?救助管理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国务院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颁布《办法》,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各地挂牌成立了救助管理站。这表明我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已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起“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3、哪个部门主管救助管理工作?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
4、救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5、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
(2)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民政部颁布的《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5)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
6、哪些人属于救助对象?
答:救助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乞讨为生财手段或好逸恶劳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7、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者,救助管理站主要提供哪些救助?
答:受助者在救助管理站内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需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8、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情况?
答: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9、受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救助管理站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止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救助管理站遇到哪些情形可终止救助?
答:如出现以下情形,救助管理站可以终止救助:
(1)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
(2)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3)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11、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救助的期限有多长?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是解决其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12、公安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答:公安部门主要是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同民政、城管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负责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派驻值班民警负责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对扰乱救助管理正常秩序的求助对象依法予以处罚,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13、卫生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答:卫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明确救治患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救治病房,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护理员陪护,对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相关医院不得推诿,确保及时救治,并贯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14、城管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答:城管部门依法做好对露宿街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15、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救助保护、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护送返乡等救助保护。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
温馨提示:
1、当您遇到街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请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0。
2、当您遇到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人时,请在第一时间拨打110。
3、当家中有记忆力弱的老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为防止外出时走失,请在其衣服口袋内备上家人联系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的纸条,或配戴防走失黄手环以便联系;当家人走失时,请及时报警或到救助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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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一扫获取更多资讯 作者:县民政局 录入:刘友利 |